货运代理行业相关规定(货运代理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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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外商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设立有哪些规定

1、在具体受理时间公布之前,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时,中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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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规定: 第七条 设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根据其行业特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与其从事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稳定的进出口货源市场。

3、(一)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中外投资者必须是与从事国际货物运输组织工作有关的企业。(二)投资者须有3年以上经营历史,有与申办业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专业人员,有较稳定的货源,有一定数量的货代网点。

4、(一)设立条件: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申请人应当是与进出口贸易或国际货物运输有关、并有稳定货源的单位。符合以上条件的投资者应当在申请项目中占大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当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资格。企业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5、第一条 为促进中国国际货运代理业的健康发展,规范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设立及经营行为,根据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6、自有房屋、场地须提供产权证明;租赁房屋、场地,须提供租赁契约;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每申请设立一个分支机构,应当相应增加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

...关于印发《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审批规定》的通知

1、第一条 为了规范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审批工作,根据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2、有较稳定的货源,有一定数量的货代网点。第十条 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按国家现行的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报外经贸部审批。批准后由外经贸部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证书》。

3、第一条 为促进中国国际货运代理业的健康发展,规范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设立及经营行为,根据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4、其规定设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公司的各种条件以及必须取得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但对于外资是否能进入国际货代公司尚未明确,直到1996年9月9日颁布的《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审批规定》才澄清这一问题。

5、第一条 为促进中国国际货运代理业的健康发展,规范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设立及经营行为,根据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6、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凡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一些兼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企业,下同)都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审批和管理机关。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行业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发展的需要,维护我国进出口货物运输秩序和国家利益,加强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管理,提高行业服务水平,更好地为我国对外经济贸易服务,特制订本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1995年5号令,国务院于1995年6月6日批准并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旨在规范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行为,保障相关各方权益,并推动对外贸易的发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行为,保障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第四章主要涉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业务范围和经营规范。第十七条中,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有权接受委托,代理包括订舱和仓储在内的多种业务。例如,他们负责货物的监装和监卸,以及集装箱的拼装拆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1、而我国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5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货代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承担侵权责任”。

2、海上货运代理人接受托运人的委托代为办理运输事项,双方之间成立委托合同关系。因为货运代理人可以登记成为无船承运人,货运代理人有时与托运人就全程运输协商并收取运费,再向海运公司订舱以完成运输。当货运代理人在合同中明确表明自己作为承运人时,双方对合同性质一般不会发生争议。

3、第四条 货运代理企业在处理海上货运代理事务过程中以自己的名义签发提单、海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委托人据此主张货运代理企业承担承运人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2012年出具了《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该司法解释,如果货代公司与委托人没有明确约定可以扣押提单、海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据,不得因委托人没有支付费用而拒绝交付上述单据。

国际货运代理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法律分析:权力: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后收取劳务报酬。

国际货运代理人为客户提供货运代理服务,并有权获得相应的报酬。 代理人接受货主支付的在货运代理业务中发生的一切费用,以及因货代不可控原因导致合同无法执行而产生的其他费用或相应的补偿。 代理人还有权接受承运人支付的订舱佣金。 在客户的授权下,代理人可以委托第三方完成相关代理事宜。

货运代理作为代理人的权利: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后收取劳务报酬。

国际货运代理作为纯粹的代理人,他有以下的权利,首先是根据代理合同取得报酬的权利,其次是要求被代理人偿还其因履行代理义务而支出的费用的权利,最后即是货代所享有的留置权,有权以某种适当的方式将货物出售,以此来补偿其所应收取的费用。 货运代理同时还应承担以下责任。

作为代理人,货运代理在代理权限内享有广泛的权利。他们可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方进行协商、签订合同,处理与货物运输相关的事务。在这个过程中,货运代理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即被代理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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